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十一条有效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