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