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