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第二十五条有效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