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