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