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我省实施管理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整治与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