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