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三)拼装、擅自改装机动车;(四)承修报废机动车;(五)非法打刻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六)使用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