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保护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