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樟子松古树或者其生存环境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一)情节较轻的,每株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每株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造成樟子松古树死亡的,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每株处以其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树龄在二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每株处以其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二百年的,每株处以其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