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下列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损树皮,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二)在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垦、放牧、毁苗、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取水、烧火、采石取沙;
(三)擅自在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铺设管线、架设电线等;
(四)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五)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樟子松古树保护设施和标志;
(六)擅自迁移樟子松古树;
(七)盗伐、盗挖、滥伐、滥挖樟子松;
(八)其他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