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坚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樟子松资源。利用樟子松资源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毁坏樟子松及其生存环境,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鼓励利用樟子松优良基因和自然生态、历史人文价值,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科学宣传、文化教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