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