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用能单位应当对在工业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