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符合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

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者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数字技术和产业,应当预留一定包容试错空间,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