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保障体育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