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综合性运动会,并从省运会所设项目中选择举办不少于五项单项体育赛事。

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开展田径、足球、篮球、排球等单项体育赛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