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