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条例;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宣传、表彰、推广先进典型,组织志愿服务和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