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