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信息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