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执业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取得瑶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开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