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