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开垦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现有二十至二十五度陡坡耕地,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现有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须在本条例实施后二年内退耕还林。特殊情况需继续耕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并采取修筑梯田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