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