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和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
(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卸的验收工作;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