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