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二)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