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