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