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