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及其周边栖息环境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