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