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并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