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