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事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