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猎捕者应当依法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在猎捕作业完成后,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误捕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生;误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救护并报告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