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