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涉案财物,是指提出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二)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三)价格内涵,是指涉案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以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涉案财物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