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的;(二)未经协商一致,提出机关越级提出价格认定的;(三)未按规定补充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