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四)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或者盲道;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七)不得违法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