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管理、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