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