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二)刻画、污损人文景观、自然景观、文物古迹、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精神、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