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配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助,依法依规、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合理使用公共区域,爱护公用设施,规范停放各类交通工具;
(五)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六)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