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存在违背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依法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