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但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且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除外。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