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评比制度,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政务服务评比结果应当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市、县(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定期抽查核实营商环境建设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