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实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