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政企沟通、宣传推广、考核激励等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